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医院与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22民初2567号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源大道与韩信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霍怀玲,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以南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立案后,先后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沛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返还350000元工程款。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沛县人民医院新城区医院门诊医技楼消防设施整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门诊医技楼消防设施的设计调整和报审以及整改报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过关,总价包干。本工程工期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4日竣工,但实际工程验收过关日为2019年6月20日。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水公司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完成工作,原告亦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价款。现在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返还已付的全部价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原告消防工程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不是被告的原因。2018年9月4日双方订立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9月7日将设计好的消防图纸交给原告的后勤人员王德同,但是原告直到2018年10月18日才将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所需要的工程装修图以及盖章的其他材料移交给被告,被告于当日便申报消防图纸审核,审核人员于2018年11月5日到医院现场进行勘察时指出原告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与申报时所提交的装修图纸并不相符且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以及装修图纸均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消防规范的要求,因此消防支队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原告按照当时消防审核人员现场指出的问题对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重新的整改并根据其整改后的工程重新编制了装修图纸。2019年2月15日被告再次为原告申报消防设计图纸的审核,消防支队经过现场考察后认为之前指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于2019年3月5日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批准了被告的消防设计图纸,图纸通过审核后被告便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9年3月10日施工完毕。原告委托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对整个消防工程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提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门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电源监控系统均是按照之前老的建筑消防规范进行安装,已不能满足现在消防验收的要求,这些不符合要求的消防系统均是由之前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且不在被告应施工的范围。当时原告联系原来施工的单位前来维修、更换及安装,但是过了一个月后,原告又通知被告让被告对上述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相关设施,当时双方商定增加7万元的费用,被告将上述出现的问题处理好。2019年5月10日检测机构再次复检,并出具了消防检测报告,取得检测报告。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为原告向沛县住建局申请消防竣工验收,验收人员到现场检测后,认定符合验收的标准并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了消防验收竣工合格意见书。从上述施工过程看,被告未怠于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9月份,原、被告签订《沛县人民医院新城区医院门诊医技楼消防设施整改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承包内容:门诊医技楼消防设施的设计调整和报审以及整改报验承包方式:按照本次消防审定后的设计图纸包工包料、包验收过关、总价包干。工程承包总价500000元。本工程自2018年9月4日开工,2018年10月24日竣工;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沛县人民医院委托王德同同志为工地代表,一水公司委托胡建成同志为工地代表;付款方式:自消防审图机构同意接收一水公司提交的消防改造施工图之日起,在5日内支付50000元,自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在5日内再支付100000元;经消防主管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的7日内将余款350000元一次性支付,合同自行终止。一水公司如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实现验收过关(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一水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沛县人民医院,同时返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沛县人民医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水公司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019年6月20日,沛县新城区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工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8年10月12日,沛县人民医院向一水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9年6月18日,沛县人民医院向一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9月12日,沛县人民医院向一水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一水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自2018年9月4日开工,2018年10月24日竣工,庭审中被告自认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被告抗辩之所以工期顺延责任在于原告,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酌定为2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沛县人民医院违约金25000元(分别以三笔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至起诉之日,上浮30%);

二、驳回原告沛县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沛县人民医院负担6844元,被告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宁翠玲

人民陪审员  朱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