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392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以南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有福、***、江苏一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