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审被告:高山,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江苏省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利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