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攀月建设有限公司

2074***与***、仪征市攀月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207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攀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星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修麟,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月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原谢集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塘镇司法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攀月建设有限公司、仪征市月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糜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