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申5号
申请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和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色华府1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三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决定将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由审判员薛玉春独任审理进行审查。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色华府14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杨三刚,股东为吴国来、杨三刚。该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吴国来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股东杨三刚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道设备、机电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建筑机械、钢模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涟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刘泽勇欠申请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06130元,由刘泽勇于2016年2月1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于2016年5月底还清,如有一期不付,视为全部到期,并从2014年3月1日期以欠款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被申请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担保责任。执行部门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2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淮安市涟水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