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25日,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785元。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清偿的财产,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和账册,无法对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及全面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清算过程中,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严重缺失,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债权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现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