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26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
负责人:*晓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广、***,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三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2日生,回族,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9日,回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9日生,回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九道南侧、宁连高速东侧(广发汽贸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杨三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2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对***、***共有的位于涟水县金色华府小区14幢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涟国用(2011)第号)、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涟国用(2011)第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8920元减半收取14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60元,由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00元。因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2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堂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