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汇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朱佳。
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集团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安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人民法院不停止评估程序的进行,如果被执行人在评估报告作出前,已经履行了本案义务,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如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则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直接使用本案评估报告评估的价格挂网拍卖,依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0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