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2923号
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社会事务办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53420M。
法定代表人:黄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路**社会信用码91522701216272507J。
法定代表人:朱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才,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树,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镇四通路阳光上城******信用代码91522726670709772T。
法定代表人:李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3年5月1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泽华,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泽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向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925元;2、判令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向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9009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20年10月21日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贵州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925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独山县富尊华庭项目外墙真石漆涂料分项工程需要,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所涉外墙涂料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对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工程内容、单价、合同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8月完工并交付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至2020年10月21日才出具《富尊华庭工程各班组民工工资结算清单》,确认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泽华项)结算金额为2660925元,已付款1660000元,剩余1000925元未支付。经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索后支付了100000元,至起诉之日仍有工程款900925元未支付。贵州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建设单位,在涉案项目已交付使用多年情况下,仍未付清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万坤公司应当在欠付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但在开庭审理中,被告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均对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提出异议,认为第三人黄泽华才是合同的相对方和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查,案涉《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系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独山县富尊华庭工程项目部与黄泽华签订,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加盖印章;施工后,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独山县富尊华庭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富尊华庭工程各班组民工工资结算清单》载明案涉工程外墙漆及吊篮施工人为黄泽华班组;且原、被告均认可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工程款均是支付给黄泽华个人,并未支付给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故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669.5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荣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陆苗苗
书记员 唐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