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广惠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2507J。法定代表人:朱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甲,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系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法定代表人:刘德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黔2701民初3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64563.39元,案件受理费621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04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79819.39元,其中包括支付工程款664563.39元,案件受理费6210元,申请执行费9046元;
二、如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宏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国营
书 记 员 胡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