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85常州市泓洲金属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785号
原告:常州市泓洲金属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X55J2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新康村委百家湾1号。
法定代表人: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霞,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炯,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71360915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工业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程耀忠,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泓洲金属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泓洲金属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泓洲金属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6元,本院减半收取89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