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合众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5029号
原告:徐州合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东兴物资市场B2区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工业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合众建材有限公司称经双方对账,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合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33元,减半收取为166.5元,由原告徐州合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