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881号之二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03MA1P3AP8XG,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东600米。
经营者:张志普,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71360915M,住所地常州市芦墅广景苑10幢2楼。
法定代表人:程耀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