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1966号
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