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02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委托代理人:陈宇辉,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9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秀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曼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