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金城。
本院受理的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0)泰裁字第47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恒景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