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02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3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8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1202民催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西支行签发的号码为,出票日期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到期日期2020年9月27日,汇票金额人民币850000元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判决:一、宣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8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