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142号
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俊。
诉讼代表人:高金荣,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玲,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719-1号大楼216、2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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