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518号
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520337C,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镇西村辛岱路一组,*****二西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71376175N,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205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