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92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205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兴泰驾驶人训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泰兴市兴泰驾驶人训考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计1597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89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