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92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205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兴泰驾驶人训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泰兴市兴泰驾驶人训考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计1597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89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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