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75号 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设备款4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泰兴市人民法院羁押室电梯项目”供应电梯一台,设备价款190000元,安装费4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6月22日,原告所供电梯检验合格,并于7月3日与泰兴市人民法院完成交接,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电梯设备款,尚欠原告47000元未付。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设备所涉工程涉及该院,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标的物与泰兴市人民法院有关,该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