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镇长。
本院受理的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8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