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凯。
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高雷,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杨红艳
人民陪审员  孙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