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216号
原告:徐州悍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悍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悍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悍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