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彬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2737号 原告:季绪猛,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彬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第三人:***,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第三人:山东双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季绪猛诉被告江苏彬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双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季绪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季绪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