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61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被告:***,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某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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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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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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