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61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被告:***,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某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