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473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1382102Q,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科长,住沛县。
被告: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韩信路北侧温州商贸城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2元,减半收取计16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