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30***、***与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473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1382102Q,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科长,住沛县。 被告: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韩信路北侧温州商贸城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2元,减半收取计16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