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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2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鼎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和鼎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4)苏0322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