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2民初327号
原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尊建设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刘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信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帝尊建设公司主张被告温刘村委会给付工程款33905元,有其提供的施工合同、下欠账统计单予以证实,对该笔欠款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温刘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当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余款33905元,自2012年10月20起计算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原告承建温刘村综合楼,该工程于2012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截止至2013年9月13日欠付工程款193905元,之后被告村委会又支付工程款160000元,下欠33905元未付。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39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390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温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信鑫
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