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

***与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165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福慧苑房产可供执行。 2、2018年4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3、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核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福慧苑小区的27套房产。 5、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4月、2019年4月、6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4月,因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8年4月,因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11、2018年6月,因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暂未实施拘留。 12、2018年7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本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 13、2018年8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房村镇福慧苑小区27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14、2018年8月,本院委托好拍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房村镇福慧苑小区27套房产进行了评估,经向房管局核实有8套为别家法院首封,本院暂不宜处置。 15、2018年12月,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16、2019年1月,江苏好拍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回复函。 17、2019年3月,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九套房产,经过两次拍卖成功卖出9套房产。 18、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202336元,接收上述流拍的10套房产。 19、2019年6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经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19年6月,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897151.67元及利息,本院执行到位案款399848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民终5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惠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吕书军
法官助理  郭 浩 书 记 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