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柏
执行员单鑫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