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684民初600号
原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利公司)与被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海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被告海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认证认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原告丰利公司拟在贵州省独山县投标项目,而被告海二公司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6月29日原告丰利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海二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设立贵州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人、财、物与甲方独立,由乙方完全负责,贵州分公司印鉴、账户等由乙方开设和保管;2.乙方以甲方包括贵州分公司名义承揽的项目,由乙方自行筹措资金、组织力量完成,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处理;4.鉴于乙方之前曾为甲方背负债务,甲方对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暂不收取相关费用。《合作协议书》签订后,2013年10月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独山县教育局分别签署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独山县尧梭中学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独山县第一中学教师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独山县第一中学建设项目。2015年2月1日,原告又以被告名义与独山县教育局签署了《独山县第一中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协议》。海二公司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后,因独山县教育局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以海二公司名义于2017年向贵州高院起诉。贵州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支持,遂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7)黔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独山县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622.581.42元及利息等。海二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上诉费、律师费均由原告实际支付)。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本院受理了海门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海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原告丰利公司为确认上述贵州高院判决中的工程款及利息归其公司所有而于2021年1月2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丰利公司与被告海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以被告名义设立贵州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人、财、物与被告独立,由原告完全负责,分公司的印鉴、账户等由均原告开设和保管,原告以被告包括贵州分公司名义承揽的项目,由原告自行筹措资金、组织力量完成,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处理,根据上述约定内容,原告与被告间显然是前者借用后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进行施工的挂靠关系,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借用资质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应认定为无效,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享有实体权利。现因原告以被告海二公司名义起诉独山县教育局的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经贵州高院已作出判决,原告即应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享有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利。 被告海二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有关破产法司法解释“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规定,被告对案涉工程没有任何投入,原告挂靠被告产生的工程款亦应归原告所有,不应认定为被告的财产。 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但因原告非法挂靠产生本纠纷,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独山县教育局应支付给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归原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19043.4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