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4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利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丰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
审判员***
审判员吕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