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491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以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后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 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