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73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73号
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樱花街**综合孵化区**软件基地**。
法定代表人:蔺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臣,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
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8元,由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