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6财保11号
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15375344。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299941。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的768万元债权。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的768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