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1525号
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惠仪
书 记 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