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远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财保27号
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接受给付等。
委托代理人:吴小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接受给付等。
被申请人:湖南远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期A研发厂房602。
法定代表人:金冬。
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远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2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远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