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36号
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综合工业园顺河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7Y2L9W。
法定代表人:柳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侠,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299941。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0元,由原告***西格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