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1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430186K,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4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6690.5元及利息(以41669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款由双方自行交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元,保全费2645元,合计6420元,由***负担,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23110.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3日及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3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不动产。******
4、2020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0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6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4231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4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