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470号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诉讼费合计1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