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8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组织机构代码57143018-6。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58号,实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85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全民。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2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结欠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27077.27元,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5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2327077.27元,该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可就总额2827077.27元中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178元由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842255.27元。
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款中提取2800000元(如不足,则由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31日前补足28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如至2021年8月31日前,破产中还未分配,则由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28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余款42255.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0823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如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未履行2800000元(包括从破产分配款中提取的款项),则按原调解书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本案余款42255.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本案执行费30823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协议达成后,考虑到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属当事人真实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581执58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