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07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430186K,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6928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0786元,并按照四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公证费用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城南碧桂园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预拌(干拌)砂浆采购合同》的第21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依据合同约定,本院应将该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以,该案依法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允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