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6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430186K。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0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返还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6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1年1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2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100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振华
审 判 员 张传龙
审 判 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范群宇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