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012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其承担。(原告应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