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

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2537号
申请执行人: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4397621,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孙光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