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14397621,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孙光民,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银行存款222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