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3051号
申请人: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洋。
被申请人:无锡淌之岛温泉度假酒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淌之岛温泉度假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淌之岛温泉度假酒店、***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淌之岛温泉度假酒店、***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