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奕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394号
原告: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海洋。
被告:上海龙奕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奕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