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495号
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0715183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泽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71555288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保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事故理赔款共计175331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5331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2、如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加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浩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2890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任豆豆